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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