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