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第三十六条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为发起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机构签署单独的贷款服务合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