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增级,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