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

第三十三条

信用增级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安排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提供,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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