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约定提供信用增级的条件、条款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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