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应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保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当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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