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

第三十条

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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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