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 资金保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 资金保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