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 资金保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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