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一)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法按时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二)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按时支付; (三) 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发生变更; (四) 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 发生清仓回购;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产生重大损失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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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