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三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并向银监会报送与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其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正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报送所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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