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发起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发起机构应当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应当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