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发起机构

第十九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 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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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