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