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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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