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