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