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