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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