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对理财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审核批准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重要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董事会应当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理财业务管理职责,评价理财业务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