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