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变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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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