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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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