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