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