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