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申 报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