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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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