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优良种畜证书复印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 (四)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七)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八)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