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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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