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不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