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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