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可以对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由农业部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农业部可以对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由农业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