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可以对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由农业部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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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