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质量检测报告、批准发放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告等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