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扩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范围时,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组织现场评审环节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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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