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扩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范围时,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组织现场评审环节适当简化相关程序。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