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