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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