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生产家畜冷冻精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公布合格供体畜的编号。 家畜冷冻精液生产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供体畜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供体畜进行现场评审及冷冻精液质量检测,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布供体畜编号。 未经公布编号的供体畜,不得投入生产。 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淘汰冷冻精液不合格的供体畜。拒不淘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合格供体畜的编号,并依法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