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现场评审不合格的; (二)冷冻精液质量检测合格的供体畜数量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 (三)送检的胚胎或者卵子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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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