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专家组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核查情况; (二)生产基本条件审查结论; (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评定结果; (四)技术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结果; (五)家畜饲养、繁育和遗传材料生产、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评审意见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保存,两份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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