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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