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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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