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