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内容

第九条

目录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为确定的密级。除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外,目录规定的保密期限应当为最长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层级能够明确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机关、单位或者具体岗位的,目录应当作出列举。 对专业性强、弹性较大的条目或者名词,目录应当以备注形式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