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内容

第八条

目录作为规定的附件,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应当以表格形式列明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产生层级、知悉范围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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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