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央有关机关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并对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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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