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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