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