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保密事项范围,没有目录的应当即行清理,清理之前的继续有效,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