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保密事项范围,没有目录的应当即行清理,清理之前的继续有效,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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