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清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应当每五年对保密事项范围及其解释进行一次清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清理,并作出继续有效、进行修订、宣布废止等处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及其解释,应当同时作出是否解密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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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