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清理

第二十八条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参照制定、修订程序作出。除涉及特殊国家秘密事项、需控制知悉范围的,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印发范围发放。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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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