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清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认为保密事项范围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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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