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清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会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作出书面解释: (一)目录内容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有关事项在目录中没有规定但符合正文规定情形,需要明确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的; (三)不同保密事项范围对同类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形。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和保密事项范围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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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