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密事项范围使用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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